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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支部书记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3-10-19 19:42:00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学生正当权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全面推进从严治团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班级团支书应每学期至少向各学院团委汇报1次工作,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应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条 报告工作适宜简便进行的,可采用口头方式当面进行,紧急时可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报告。复杂问题应同时进行书面专题报告。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要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采用口头方式先行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报告。
第四条 报告内容包括:
     1.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2.班级学生干部履职情况;
     3.班级同学的思想动态、利益诉求;
     4.班级同学存在的学业困难、就业困难、家庭困难等问题;
     5.班级同学对校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团支部工作中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
     6.班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班级团支部改革发展的情况;
     7.班级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以及涉及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心理健康、宗教活动等影响大学生成长和校园安全稳定的情况;
     8.其他需要报告的工作。
第五条 团支部书记为请示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履职尽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对失职、渎职的团支部书记,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对学生的合理化建议,各二级学院团委应当予以积极采纳并协调处理。对不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学生做出解释和说明,取得学生的理解和支持。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或及时向各学院党总支反映。对存在困难的学生,应及时予以帮助。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10月18日起执行,并列入二级学院共青团工作考核内容。
 
  
 

 共青团福州工商学院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